公告离婚案(台湾)
案情:
Y女士与L先生1996年在大陆结婚,并生育一儿一女。2000年由于L先生经常殴打Y女士,所以开始分居。2002年,Y女士儿子留在台湾,女儿由Y女士抚养。现在Y女士与L先生已经没有任何联系,现Y女士在大陆起诉L先生离婚。开庭传票与判决书均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律师点评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:“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,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,公告送达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公告送达,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。”因此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并由L先生抚养儿子,Y女士抚养女儿。